股权和股份的区别与联系

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公司,以人为主,以钱为辅。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公司,以钱为主,靠钱说话。不同性质的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有所不同。投资人入股一家公司后,针对不同公司类型会获得股权或股份,股权和股份在生活中并不陌生,二者虽仅仅只有一字之差,但许多人都混为一谈,认为两者之间并没什么差别,在法律意义上,股权和股份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我们一起来看看,股权和股份到底有哪些不同。


一、何谓股权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一)股权的定义

股权是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分红比例的依据。

综合来讲,股权通常指因出资而享有的股东权利,也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

在我国《公司法》第四条中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从股权的概念可以看出,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股东身份是股权存在和发生作用的基础;公司股东作为投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股权;股权的内容包括获得经济利益和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不只是一个财产性的权利,更不是所有权的表现形式,而是一个规则,是维系股东和公司两个独立人格之间的纽带。

(二)股权的特性

1.股权类型。股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可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

(2)狭义的股权。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股权),主要有以下两种:

(1)自益权。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受利益的权利。如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公司解散时分配财产的权利以及不同意其他股东转让出资额时的优先受让权。这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2)共益权。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有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如表决权、监察权、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查阅会计表册权等等。这是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

(三)股权转让及其限制

1.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1)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

(2)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属于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3)股权转让效力。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履行问题。

2.股权转让限制。主要分为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和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

(1)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相关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主要、最复杂的一种;

(2)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许可来进行;

(3)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限制。此类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体现。

(四)股权的其他特殊事项

1.股权出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也可以出质。所谓股权出质,即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最常见的情形是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投资的公司中所拥有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处置该股权,并以其处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出质人不论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都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不是公司的股东,就不能作为出质人。

2.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是对员工进行长期激励的一种方法。是公司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有条件的给予激励对象部分股东权益,使其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从而实现企业的长期目标。

二、何谓股份

(一)股份的定义

股份的概念存在于股份有限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与计算单位。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股份也是股份公司一定量的资本额的代表,是股东的出资份额及其股东权的体现。股份按股东权力,可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和混合股;按票面形式,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按持股主体,可分为国家股,单位(法人)股和个人股;按发行对象,可分为A股、B股、H股、N股、S股。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层含义。

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

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3.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二)股份的特性

1.股份的金额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份是一定价值的反映,并可以用货币加以度量。

2.股份的平等性。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3.股份的不可分性。股份是公司资本最基本的构成单位,每个股份不可再分。

4.股份的可转让性。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三)股份的收回

股份的收回包括无偿收回和有偿收回两种。

1.无偿收回。股份有限公司无偿地收回已经分派的股份。例如,股东自愿无偿地交回已分派的股份。

2.有偿收回。一般称为“收购”、“回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按一定的价格从股东手中买回股份。

公司减少公司资本,可能会影响该公司的股票在市场上的价格。因此,《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和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等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和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四)股份的其他特殊事项

1.设立质押权。股份的质押权是指将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质押,设定质押权。股份设立质押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最常见的情形是:公司的股东缺钱时,将自己的股票在一定期限内质押给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信托等,从而获得贷款,以缓解短期流动资金不足所带来的压力,这是大股东常用的一种融资手段。但是,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注销。股份的注销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发行程序减少公司的一部分股份。公司股份的全部注销只有在公司解散时才发生。另外,通过股份的回购及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合并等方式,也可以达到注销股份的目的。

三、股权和股份之间的同异

“股权”作为“股东权利”或者“股东权”的简称,主要反映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股东权利。“股份”则主要反映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构成单位与计算单位。

(一)股权与股份的相同点

从股东角度来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都具有“股东权利”的含义,比如,“股份转让”与“股权转让”的含义就是一致的,在此种语境下,“股份”与“股权”是相同的意思表示。

(二)股权与股份的不同点

1.定义不同。我们严格依据《公司法》规定来分析的话,这股权和股份在概念和主体适用上是不同的。股权,仅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仅存在于股份有限公司。

2.转让要求不同。除了定义不同,区分股权与股份最重要的一点在于法律对二者的转让要求不同:

(1)股权的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自由转让,但如果对外转让则要受到严格限制。《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份的转让。不同于上述股权转让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更加灵活,原则上其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自由转让,只是对部分人群的股份转让会加以一定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股东权利不同。“股权”所反映的“股东权利”可以与出资比例不一致。《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权可以实行“同股不同权”;而“股份”所反映的“股东权利”往往遵循“一股一权”的“股份平等”原则。《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1款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应当实行“同股同权”。

4.责任承担不同。在《公司法》第三条中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5.计算方式不同。“股权”的计算往往以百分比的形式出现,比如,西行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沙悟净认缴出资100万元,则该股东持有西行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股份”的计算除了以百分比的形式还可以具体数字的形式出现,比如,大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本总额1000万元,股份总数1000万股,每股金额1元,股东唐僧认购100万股,则该股东持有大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数为100万股。


四、一言以蔽之

股份是通过资金或其他方式占有公司份额的数量大小,股权是持有股份的数额在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可以简单理解为股份是股权的载体,只有当我们获得了公司的股份,才能拥有这个公司的股权。股份不等于股权,而是二选一的关系。准确来说,在有限责任公司用“股权”,在股份有限公司应该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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