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核心要点

签完合同并不是一了百了,仍然需要关注合同履行的实时情况,并结合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措施。那么,一个合同订立后应该怎么履行呢?如果不履行那合同岂不是成了一纸空文了吗?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我们该怎么办?本文主要从法律规定自身出发,全面分析合同履行的核心要点问题。


一、合同履行的基本概况

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至五百三十四条就合同的履行事宜进行了相关规定。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相对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合同相对双方或多方的合同目的得到完全实现。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中,只有遵守这些基本准则,才能够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当事人期待的合同利益才能实现。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履行有以下原则:

1.遵守约定原则。依法订立的合同对相对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的履行过程要信守约定,约定的是什么就履行什么,一切违反约定的履行行为都属于对该原则的违背。

2.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一切合同及合同履行的一切方面均应适用,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合同义务。

(1)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一是及时通知,二是相互协助,三是予以保密;

(2)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追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3.绿色原则。合同主体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注重充分发挥物品效能,使有限的资源最大程度发挥其使用效率,避免资源浪费、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

4.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生效后,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使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变化,如继续履行将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消除不公平的后果。

(二)合同履行的要点

1.当合同所有内容履行完成时,应让对方签收回单,回单尽量需对方盖章,如无盖章应有授权人签字。

2.如我方有支付义务,对方收款单位与合同当事人不一致的,须让合同当事人提供付款书面指示说明。

3.如第三方向我方付款,应由支付人提供代付款凭证。

4.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保留履行证据。如在交易中未妥善保存交易往来文件,当出现纠纷时,会因文件不全而造成部分履行细节没有证据。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书面合同或口头合同内容、证明人证言;

(2)已交付标的物,或者对方已接收标的物的单证;

(3)已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证据;

(4)标的物数量、质量异议通知的证据;

(5)样品查封及样品质量的证据;

(6)第三人对标的物主张权利的证据;

(7)合同变更、解除的证据;

(8)违约情况的证据;

(9)违约金或损失的赔偿金额及其他证据。

5.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密切协调,对应收账款进行有效催收,避免欠款超过诉讼时效。

(三)合同履行的内容

1.交付时间。

(1)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2)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3)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价格执行。

(1)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2)逾期交付标的物的,按照不利于逾期一方的原则确定价格。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3)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按照不利于逾期一方的原则确定价格.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3.交付货币。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二、合同履行的方式

合同履行方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何种形式来履行义务。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合同履行方式的不同将影响交易质量和成本,因此要尽量约定对己方有利的方式。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希望买方上门取货,而买方希望卖方送货上门。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同样可以协议补充。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一)依约定全面履行

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4.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履行

合同不仅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也与企业商事活动密不可分,意思自治是合同的核心要义,当事人对合同事项的约定鲜明地体现了意思自治。但不规范或不明确的合同约定也给当事人双方带来了忧患,但现实中,也经常出现当事人就某些事项在合同中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

1.合同未约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合同约定不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中就质量、价款、违约责任等事宜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一般可以采取补充协议的方式就不明确的地方进行约定。但实践中往往存在当事人双方因发生争议而无法协商的情况,因此《民法典》就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最为核心的几点内容如下:

(1)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3)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三)多个合同相对方时的合同履行

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人们之间的交往逐渐增多,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作越来越常见。同一合同中多个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并存的情形并不少见。在这种情况下,对外如何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内部如何分割债权债务,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等问题,引发了社会公众的普遍关心和广泛关注。

1.债权债务的性质区分及主要特征。存在多个合同主体的债权主要分为按份债权和连带债权;存在多个合同主体的债务主要分为按份债务和连带债务。

(1)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的给付是可分的,即在不改变给付的性质和价值的情况下,给付可以分为多个部分,而每个债权人对其中的一部分享有权利,每个债务人对其中的一部分负担义务;

(2)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的主要特征是:每一个债权人都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每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

2.合同当事人行为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1)按份债权人有权在其享有份额的范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按份债务人有义务在其应当承担份额的范围内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以上份额范围是债权人或债务人权利或者义务的界限,不存在超出此范围的权利或者义务;

(2)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与上明显不同,全部或者部分债权人均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以上履行结束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相应范围内消灭,其他债权人不得重复主张权利,其他债务人也不必重复履行债务。

3.权利义务的份额认定和内部关系。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的份额,在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首先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确定;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且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或者在份额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份额相同。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之间的份额认定,可以作为相互之间追偿的依据,即连带债权人实际受领债权超出其权利份额的,应当向其他债权人返还;连带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超出其义务份额的,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4.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5.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1)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连带债务人注意事项。

(1)部分连带债务人超额承担债务,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3)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法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4)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5)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6)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7.连带债权人注意事项。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连带债权参照适用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合同的履行是达到合同目的的基本要求。在履行过程中,合同主体的行为有,交付标的物、支付价款、提供劳务、通知、送货验货收货、提交相关资料等,在这一系列的行为中,合同向对方需注意如下事项。

(一)正常履约的注意事项

1.妥善保管合同履行的有关资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以及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信件、数据电文等资料,一旦双方发生纠纷,有充分证据证明合同履行情况。

2.企业换人不影响合同。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与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有义务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约定。无论是单位改变名称信息、企业股权变更,还是法定代表人等变更,都不能是不履行合同的理由。

3.选择可靠付款方式。在选择付款方式时,尽量通过银行结算,并备注款项性质。

4.要及时对账。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尤其是长期供货型的,要及时对每笔货物数量、价格等进行对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二)变更履行的注意事项

1.对合同解除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在对解除合同存在异议时,一定要在合同约定的异议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否则,在期限届满后,无法保障利益的实现。

2.慎重解约,协商、和解。市场往往是瞬息万变的,因为供需关系的不稳定,经常会导致市场波动。建议不要轻易的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或者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双方主体通过协商寻找都能接受的方案更加有利于降低利益损失。

3.合同变更要书面确认。合同履行中若对合同数量、交货地址、收款账户等进行变更,务必要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如让对方出具变更的情况说明。

(三)履行中其他注意事项

1.保护商业秘密。在交易过程中或是合同履行中,可能会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在履行过程中或是履行结束之后,不要泄露或者是这些信息,否则会因此承担责任。

2.守约方应履行法定止损义务。如果对方存在违约情形,不论是何种原因,守约方也有义务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如果不及时采取合理措施,损失扩大部分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3.在诉讼时效内处理。法律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在过了诉讼时效后,再提起诉讼,可能会承担败诉风险。为了保护权利不因时间流逝而丧失胜诉权,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等可以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信件或者数据电文中务必要带有催收欠款等内容,此时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四、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

不同的合同相对方,其涉及的法律风险不尽相同,为增强履约各方对合同履行过程中风险防控的理解与运用,以及强化风险防范意识、识别能力和法律意识,现总结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风险,以供参考。

(一)合同履行的抗辩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诉请履行合同享有三大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具体内容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先履行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不安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的证据,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抗辩权作为形成权,一方当事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因此合同当事人行使抗辩权无需与另一方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在抗辩权行使条件成就时,享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即可选择是否行使抗辩权。

(二)提存

由于特殊原因,债务人难以向债权人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可以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

1.提存应对的常见情形。

(1)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3)债权人下落不明;

(4)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存机关。公证处。

3.可以提存的几种情形。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特殊提存形式。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5.提存成立。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6.提存后的通知。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7.提存的效力。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8.提存物的受领。

(1)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2)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三)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

近年来,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再次持续的出现,一系列的法律现象、法律纠纷在人们生活、工作中出现,其中,疫情下的合同履行主要触发的是“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两项制度。

1.不可抗力。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九十条、第八百三十二条、第八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第一千二百四十条有相关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以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为其适例。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律效果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相应责任、解除合同等。

2.情势变更。在《民法典》第533条规定,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为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关系。《民法典》出台以前,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是相互排斥的。现实中,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不仅难以做到泾渭分明,而且存在交叉地带。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系不同层面的问题,不可抗力是发生债务履行障碍原因之一,不是法律效果,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效果之一便是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情势变更);情势变更是债务履行原则之一,情势变更引发因素之一便是不可抗力。


五、一言以蔽之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人际和谐以至社会和谐的基点,是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的前提和基础。当事人签订民事合同后即应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均属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社会事务和人际交往中,我们要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自觉履行合同约定,以有力地行动弘扬诚信精神,以自己的诚信行为为自己的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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