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的内容纷繁复杂,一般而言,民事合同分为财产合同和身份合同。财产合同包括债权合同、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身份合同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债权合同又分为有名合同及无名合同。这里仅就与一般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关系最密切的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和风险防范部分展开。
一、合同的初步了解
当下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公司不能正常履约,时有利用彼此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的情况发生。完备的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如果签约双方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可能会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无疑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增添了麻烦,不利于后期出现纠纷的解决。
(一)合同的定义及特征
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一般而言,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3.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合同签订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不同合同形式合同成立的标准也不尽相同:
1.书面形式。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口头形式。采取口头形式的,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其他形式。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作出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可以认定是以《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形式虽有多样,但笔者认为合同应以书面签订的形式为最好,建议尽可能与对方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签署完毕的合同。
(三)书面合同详释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1.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
(1)合同书;
(2)以信件形式通过要约和承诺方式订立的合同;
(3)以数据电文形式通过要约和承诺方式订立的合同。
2.签订书面合同的好处。
(1)它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避免双方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3)产生纠纷后,便于诉讼程序的举证。
二、合同签订前的注意事项
合同签订前,要认真审查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签订合同前切记要对交易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进行审查。了解交易对象的信誉、征信、涉诉情况,做好法律风险评估。
(一)对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的审查
合同相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是合同审查中的首要问题。如果主体资格上存在法律瑕疵,将是合同无法回避的根本性缺陷。
1.合同审查原则。《民法典》第四条至第九条分别确立了民事主体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公序良俗及绿色原则。同样,合同行为也应遵循上述原则。除遵循上述原则外,合同审查还要注重以下三个原则。
(1)合法有效性原则。审查合同合法有效性应特别注意《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及合同行为的效力规定。注意无效与可撤销、未生效、效力待定等合同效力形态之间的区别,因此,合同有效性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只有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才能够得到保障;
(2)公平性原则。该合同审查原则是指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不存在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过分强调一方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变成了“显失公平”的情形;
(3)条款完备原则。合同的关键条款一定要完备。
2.合同审查目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从总体上看,合同审查目的在于防范交易风险,维护公司利益;
(2)从具体上看,合同审查目的在于通过合同审查保证合同合法合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保证合同顺利履行,有效预防和化解合同履行中的纠纷,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利益。
3.名称准确性审查。确认名称是否准确、完整。需要将合同相对方的住所地和通讯联系电话注明。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
4.特殊资质审查。特殊合同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医疗服务委托合同中,建设者、医疗者是否具备法定资质等。
了解以上这些信息有利于合同更好地履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己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如果合同上只有对方姓名和电话,没有其他任何信息,而又无从查询,出现纠纷后,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就没法写,受理机关将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己方权利就不会得到充分保护。
(二)对合同相对方履约能力的审查
签订合同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能力是否符合要求是合同签订前的一个隐蔽风险,合同利益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同主体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合同签订前对相对方履约能力的审查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步骤,也是合同订立风险控制的第一步:
1.合同相对方是自然人的情况。自然人的履约能力是实现合同的重要因素,对自然人身份信息、财产状况、个人信用、经验经历等履约能力需要进行充分的评估。
2.合同相对方是企业的情况。对企业履约能力的审查主要是指一般资信调查和合同履行能力调查。
(1)一般资信调查包括该企业行业地位、商业信誉、履约记录、财务报表上体现的盈利能力、重大诉讼、重大债务、纳税情况、经营模式的合法性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员的个人能力、信用、处理合同约定事务的经验等;
(2)注册资本和净资产。注册资本、净资产是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需要强调的是,目前企业注册资本与企业实际的经济能力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很多企业注册资本很多,但实际资产却没有那么多,所以在调查时应以企业的净资产作为履行能力的参考;
(3)调查营业执照上的公司住所地址或实际经营场所。它是合同相对人经营活动的中心,有无公司正常经营场所及其规模状况往往能反应相对人财务和其他方面的情况,而且一旦发生纠纷,以上地址也是送达法律文件的确定标准;
(4)调查银行账户。公司在银行的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其中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如有条件可对其基本存款账户进行调查,基本账户是保障企业在发生纠纷时,确定对方资产的最有效的途径。
除了对主体资格、履行能力的审查外,还应对具体合作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查,避免因项目条件还不完全成熟,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很难实现合同目的情况,因此一定要慎之又慎。如有可能尽量对相对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合同应派人进行落实,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纠纷。
(三)对合同相对方的法律风险审查
一个合同从订立、生效、履行到终止,其中每个环节都存在法律风险,合同相关人一不小心就有可能陷入到法律风险当中,引发法律纠纷。那么,我们先看一下合同签订过程中常见问题及法律风险:
1.合同相对方为自然人时的法律风险。
(1)合同的相对方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公司与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除外)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订立合同,公司很有可能面临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的法律风险;
(2)合同相对方实施代理行为时不具备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如果合同相对方没有代理权限,可能产生不被追认而归于无效的法律风险。
2.合同相对方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时的法律风险。
(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在签订合同时,不能简单依赖对方提供的资料,也要重视对方相关证照的核实,否则可能会面临因合同相对人不符合主体资格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2)合同相对人是否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当合同相对人是法人的分支机构时,且分支机构已经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中包括签订民事合同。当合同相对人是对方下属的职能部门时,因下属的职能部门作为一个非独立的实体,并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其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3)合同相对人是否超越经营范围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否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相对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但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范围的合同无效。合同相对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违反或者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对外代表公司签约时,合同并非一律无效,但明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合同将面临无效的风险;
(4)合同相对人为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由执行合伙人或独资企业投资人签字盖公章;
(5)法人筹备处。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
合同相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还需要亲笔签名。
三、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合同一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生效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时候如果发现不利于自己的条款想要反悔基本是不可能的。想要避免损害自己利益的条款出现,就需要核实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在合同条款、落款等方面都需注意。
(一)合同对象及主要内容审查
1.合同审查对象。合同审查的对象主要是合同文本、当事人资质的相关证明资料及相关背景资料(与合同签订相关的往来信息文本,包括主协议、补充协议、附件、备忘录、函件等)。
2.合同内容审查。合同内容审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合法有效性。对合同文本及附件内容进行实质审查,主要包括合法性、有效性等;
(2)形式完整性。对合同形式方面的内容进行补充审查,主要包括资料是否完整、文本是否存在错误遗漏等;
(3)内外合规性。主要包括依据公司内部制度,例如是否需要履行特殊审批流程、合同金额超限等。
3.签约资格审查。一般就是审查合同相对方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二)合同的重要条款审查
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最好是参考一些标准文本并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对于重要的合同应请专业律师审查防患于未然。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1.审查合同重要条款。一般而言,根据合同形式及实质审查要点要求,对合同重要条款进行审查。
2.查缺补漏。根据整体查看情况,如有遗漏,根据己方履行合同需要,拟定符合己方利益诉求的条款,将合同遗漏的必要条款补入合同文本。同时,对合同内容、文字、逻辑等进行修订、校对,保证文字、内容表述准确、逻辑合理。
3.敲定合同最终版本。根据上述步骤,敲定合同最终版本,要保证合同条理清晰、条款完备、文本准确严谨。
(三)合同签订的其他注意事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是特定主体对书面形式意思表示的确认,也是特定主体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在签订合同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合同担保问题。为了防范风险,在与相对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尽量取得对方提供的担保。关于担保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担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可以用于提供担保的财产。
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我国法律对某些财产的抵押规定必须经过登记合同才能生效。如: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等;
(3)不可以作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结合考虑《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与已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之对比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甚至已经能够对外担保。
2.定金条款。
(1)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2)定金赔付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4.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或修改合同的,将数据电文(如电子邮件)保留。
5.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标明双方的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并在合同修改有关条款中明确可以以相关形式修改合同。
6.与异地的相对方签订合同的,合同书的往来应以EMS邮寄为主。邮寄合同后,应妥善保留快递底单;公司单方出具的文件,如单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催款函、律师函等,除保留快递底单外,还应留存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并在对方签收后致电EMS客服专线要求其开具妥投回执。
7.不得将空白书面合同、留有空白的合同提供给对方,签订合同应使用骑缝章以防范造假风险。
8.样本合同提供给客户查看的需注明“本合同为样本”等字样。
四、合同签订后的注意事项
1.将其复印件交由履行部门存查,保证依约履行。
2.及时归档保管,以免丢失。
3.公司应当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规范管理。
五、一言以蔽之
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是其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石,公司要想稳定发展,就必须注重对合同法律风险进行管理,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机制,尤其是在签订重大合同时必须严把合同审核关,重视合同订立和履行全流程的监督和管理,力求将合同风险降到最低,企业才能走得更远、发展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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