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智慧能源项目的合同风险防范思考

前段时间,去法院参加了一场庭审,关于某产业园综合智慧能源(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引发的诉讼,引起了我诸多思考,计划后续针对综合智慧能源的风险做一个专题论述,今天仅对此案件给自己的启发做个记录,作为综合智慧能源风险防范知识体系的一个思考起始点,以非正式语言,记录自己联想到的要素点。

综合智慧能源项目的典型特点

综合智慧能源项目的显著性特点是能源形式多、项目周期长、项目关联方多、与业主方的产业关联度高。

案件法庭调查质证过程中引发的思考

合同项下的内容需要聚焦、精准

综合智慧能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投资决策时,需要确定合作协议草案,而合作协议草案中,需要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服务范围进行精准确定,不应因为综合智慧能源的“综合”两字,而过于强调综合智慧能源的形式多样化、概念化,在客户洽谈的概念设计环节,可以是相对宽泛的能源形式,在合约签订环节,应该是相对聚焦、精准的合作内容。
如果合同项下内容不能聚焦和精准,需要在合同中设置相应的保障性条款,如因为业主方的原因导致部分合同项下内容无法完成,我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本次案件中,合同项包含光伏、供热、供冷、地热、直饮水、新风系统等,但实际交付主要是供冷供热,庭审过程中,被告以此为由,主张我方未能履约。

项目交付的确认

合同协议中,需要明确项目交付的内容、交付的形式、验收的方式、书面确认的形式,尤其是分期交付时,需要分期确认。
本次庭审中,被告以产业园在年底举行发布会,我司领导参加,方算正式开业为由,对于我司的服务起始点进行论述,并标明我司之前的供能服务为试运行,且能力不达标等,都体现了我司的项目交付约定和执行不到位。

明确能源托管费的范围

合同中,一定要明确能源托管的范围,能源托管费包含的内容、收取的形式等。
本案中,对方以合同项包含光伏、供热、供冷、地热、直饮水、新风系统等,但实际交付主要是供冷供热,能源托管费指的是全部履行合同内容的托管费,而非我司仅提供供冷供热的托管服务费。

变更协议、补充协议的严肃性

项目合同一旦签署,非常严肃,不能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将已经生效的我方权益让渡出去。
本案中,最致命的一个要害就是,我司与业务方、用能方签订了三方协议,且协议中有递延生效条款,同时将我司对业主收费变成我司向用能户收费,将我司享有的权利让渡出去。

客户选择的重要性

选择客户时,一定要做尽职调查,对于信用存在问题、法律风险突出的客户,要谨慎选择。
本案中,我们为了配合业主方作出的一些让步以及工作配合,在庭审过程中,变成了对方攻击我方的利器。

关键违约责任的设置

对于这类综合智慧能源项目,必须设置关键违约责任的相应条款,如业主主体变更、业主搬迁等带来的我司无法服务,业主应当分担我司的投资损失风险,这一条款,商务谈判时,很难落实,但如不能落实,我方的投资就没有相应保障。

责任界面需要清晰、可控

综合智慧能源项目,当风险暴露时,风险可能波及我司、业务、用能方、运维方、设备提供方,在合同签订时,相关责任界面要清晰、可控,不能轻易进入没有把握的多方法律关系中。
本案中,如我们签订的三方协议,进入我们无法掌控的用能方的法律关系中,又失去了和业主方的法律关系保证,让我方极为被动。在后续项目中,也要特别注意法律关系框架的设计,比如一些合作开发项目,一旦出现法律风险,就是灾难性的后果。

服务范围的关联度

作为综合智慧能源项目,我们希望与业主方进行绑定,甚至上升到资本层面合作,以谋求合作长久,希望我们的能源服务和其产业密切关联挂钩,这是一个面向C端,以客户服务为导向的好趋势。但是我们需要论证,我们这种密切关联挂钩的风险,做好风险评估,才能有效控制风险。
比如某些项目,我方设置了信息化管理平台,不仅管控我司的能源服务环节,还管控对方的工艺生产环节,两个系统融为一体,这个设计上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我司自己技术能力不足,对技术提供商如果把握不好,当项目出现问题,尤其是我方不熟悉的工艺环节出现问题,就会直接影响我方能源服务环节的收益,以及影响合作关系。

以上,仅仅是今天庭审过程的一些思考,并非系统性的分析综合智慧能源的合同风险,更不是综合智慧能源投资的风险分析,记录一下而已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别先生 » 综合智慧能源项目的合同风险防范思考

赞 (1)

评论

3+1=